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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出口信贷程序的条例

有关提供出口信贷程序的条例

批准

2021年5月5日编号N262的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决议

条例

有关由开放式股份银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开发银行»提供出口信贷的程序事宜

  1. 本条例确定了由开放式股份银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开发银行»(以下称为开发银行)提供出口信贷的流程,包括2006年8月25日编号N534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的第3条,第4条的4.1和4.3分条,第6条规定的条件下的贷款方式的信贷流程。
  2. 期望获得出口信贷的企业(以下如果没有其他称谓的话,统一称为企业)向开发银行提交该银行区域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文件。
  3. 为了对国家扶持下的出口风险进行保险,或者对一般性出口风险进行保险,开发银行和(或者)期望获得出口贷款的企业根据2006年8月25日编号N534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的第4条的4.1分条需要发送以下文件:

    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单一制进出口保险企业«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发送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确认的国家扶持下的出口风险保险规则规定的文件;

    根据2006年8月25日编号N534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批准的出口风险保险(再保险)条例,向有权从事出口风险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交该保险公司确认的出口风险保险规则规定的文件。

    根据本条例的第2条,自收到文件之日起的5天之内,本条款第一部分所指的文件由开发银行发送,根据本条例第2条自向开发银行提供文件之日起的5天之内由企业发送。

  4. 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公司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10天之内,对文件进行分析,做出是否对国家扶持下的出口风险,或者一般性出口风险进行保险,或者有可能予以保险的决定,并且把做出的决定通知开发银行。

  5. 开发银行自收到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的保险公司做出的有可能对国家扶持下的出口风险,或者一般性出口风险进行保险的决定之后,在10天之内,做出有关提供(不提供)出口信贷的决定。

    在本条款第1部分所指的期限内,开发银行通知企业有关做出决定的信息,在做出正面决定的情况下,向企业发送相应的合同的草本。

    自从企业收到协商过的合同草本之日起的7天之内,与企业签署合同。

    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的保险公司做出的有关无法对国家扶持下的出口风险,或者一般性出口风险进行保险的决定是开发银行拒绝提供出口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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