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对出口商进行融资,涉及到资金债权转让时,直接出口的保理保险为商业银行和开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利益保障。
国际保理的自愿保险,向融资的银行提供外国债务人未履行出口合同规定的己方的金融义务的风险保护,根据保理合同,由于政治和(或者)商业风险引起的保险事件,出口商已经对资金债权进行了转让。
在转让追索权条件下的融资:美元和欧元将根据-CIRRs商业基准利率,俄联邦卢布-不低于俄联邦央行基准利率的2/3,白俄罗斯卢布-不低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再融资率的2/3,中国人民币-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级借贷人的贷款利率(1-year LPR)。
根据保险规条件,被认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投保人交涉的流程。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日期结束之日起,不晚于30个日历日,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递交有关保险事件的申请,并且提供以下文件:
有关提供该种保险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出口风险保险管理处,明斯克市的电话/传真 +375 (17) 371-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