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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常驻法人提供的贷款无法返还的风险保险

为常驻法人提供的贷款无法返还的风险保险

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是企业-出口商履行信贷合同己方义务的保障方法之一。

由于无偿还能力或者倒闭,在信贷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如果发生贷款获得者无法履行己方的义务,白俄罗斯进出口银行保证赔偿商业银行-常驻法人的损失。

保险数额包括了主体债务的数额(部分数额)或者含使用贷款利息的主体债务的数额(部分数额)。

保险获得者拥有其他的国家扶持下的出口风险保险合同,设定的等待期(不超过180个日历日),以及投保人参与赔偿有可能出现的损失(无条件保险免赔额是亏损设的20%以内)是保险的强制性条款。

相互配合的程序:

相互配合的程序
  1. 签署出口合同;
  2. 签署贷款合同;
  3. 签署保险合同;
  4. 根据出口合同的条款供应产品;
  5. 由外国买方支付供应的产品;
  6. 常驻法人不偿还贷款;
  7. 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索赔权过渡到白俄罗斯进出口银行;
  8. 向常驻法人提出索赔。

为了签署保险合同所必须的文件清单:

  • 签署保险合同的申请;
  • 投保人法律地位确认文件;
  • 信贷合同;
  • 贷款获得者法律地位确认文件和财务文件;
  • 签署的保证根据贷款合同履行义务的合同。


根据保险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保险事件的情况发生时交涉的程序

在发生保险事件的情况下,在3天之内,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有关被认定为保险事件发生的事宜。

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过后,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递交有关保险事件的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文件:
  • 保险合同的正本(保险单);
  • 证明保险事件事实的文件和损失额度;
  • 证明采取了措施预防和(或者)降低有可能的损失的文件;
  • 贷款获得者有关无法偿还贷款的原因的书面澄清函;
  • 在贷款获得者倒闭的情况下,法庭的判决书复印件;
  • 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提供该种保险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出口风险保险管理处,明斯克市的电话/传真 +375 (17) 3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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