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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后期融资保险。

有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后期融资保险。

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该产品用于保护向外国的开证银行进行融资的开发银行财产利益,主要是避免后者不履行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商品,由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工作,服务)付款义务-对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融资的保险。

信用证后融资是指针对由开发银行根据信用证划拨的,由受益人(出口商,非常驻法人)获利的资金偿还,开发银行向信用证开证银行提供一定的延期。

信用证后融资将为白俄罗斯商品的外国买家提供根据出口合同,使用信用证进行付款的融资渠道。

为了向企业-非常驻法人进行付款的融资(包括预付款),开发银行实现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后融资:

- 包含在清单内的商品,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常驻法人销售(正在销售的)的其他商品(工作,服务);

- 包含在清单之内的商品,以及不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常驻法人的企业销售的(正在销售的)其他商品(工作,服务)。

信用证后融资是对出口合同价格100%的融资。

信用证后的利率:

USD, EUR-商业基准利率(CIRRs);

俄罗斯卢布-不低于俄联邦央行的基准利率的2/3;

白俄罗斯卢布-不低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再融资率的2/3;

人民币-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级借贷人的贷款利率(1-year LPR)

保险的期限依据开证银行履行义务的期限。

设定等待期不超过30个日历日是保险的强制性条款。没有规定投保人参与赔偿有可能的损失(无条件的特许权)。

相互配合的程序:
Порядок взаимодействия
  1. 签署信用证结算形式的出口合同;
  2. 签署银行间的贷款协议;
  3. 供货;
  4. 转交发货文件;
  5. 签署保险合同;
  6. 执行由银行确认的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7. 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未偿还贷款;
  8. 支付保险赔偿,索赔权过渡到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
  9. 向开证银行提出索赔。

为了签署保险合同所必须的文件清单:

  • 有关签署保险合同的申请;
  • 投保人法律地位确认文件;
  • 开证银行法律地位确认文件和财务文件;
  • 出口合同,信用证文本,以及其他的包含有信用证后融资实质性条款的文件。
根据被认为是保险事件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理赔事件的时候,投保人交涉的流程。

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在根据保险条款认定的保险事件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之内,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有关保险事件的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文件:

  • 保险合同的正本(保险单);
  • 证明保险事件事实的文件和损失额度;
  • 证明采取措施预防和(或者)减少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的文件;
  • 向发证银行解释有关无法履约的原因的书面澄清函;
  • 证明发证银行破产流程开始的法院文件,有关开证银行破产法院的决议复印件;
  • 其他的保险公司要求的文件。
有关提供该种保险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出口风险保险管理处,明斯克市的电话/传真 +375 (17) 3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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