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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保险(其中包括贴现信用证)

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保险(其中包括贴现信用证)

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推荐的保险产品,用于保护对外国的信用证发证银行所发的信用证进行认证的银行的财产利益,避免出现开具信用证(包括贴现)的外国银行根据其开具的信用证,在支付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的商品(工作,服务)无法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出现的风险-信用证保险。

保险期限符合发证银行履行义务的期限。

信用证贴现-在受益人向开发银行出示应当出示的文件的情况下,在根据信用证结算期来临之前,由开发银行提供给受益人(出口商,非常驻法人)资金。

为了完成非常驻法人对包括在清单内的白俄罗斯常驻法人销售的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工作,服务)的付款进行融资,以及完成非常驻法人对包括在清单内的非白俄罗斯常驻法人销售的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工作,服务)的付款进行融资,开发银行对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贴现。

贴现的额度是出口合同价格的100%。

贴现率:

欧元和美元-商业基准利率(CIRRs);

俄罗斯卢布-俄罗斯央行基准利率2/3;

白俄罗斯卢布-白俄罗斯国民银行再融资率的2/3。

设定等待期限(不超过90天),以及投保人亲自参与承担可能出现的亏损(无条件免赔额为亏损数额的10%以内)是强制性保险条件。


配合的程序:
配合的程序
  1. 签署出口合同;
  2. 开立信用证;
  3. 供货;
  4. 发货文件;
  5. 签署保险合同;
  6. 根据信用证由国内银行履行义务;
  7. 外国发证银行未履行信用证义务;
  8. 支付保险赔偿,索赔权过渡到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
  9. 向发证银行进行索赔。

为了签署保险合同所必须的文件清单:

  • 签署保险合同的申请书;
  • 投保人法律地位确认文件;
  • 发证银行法律地位确认文件和财务文件;
  • 出口合同,开具信用证的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根据合同条款,被认为是保险事件发生时的交涉流程

在发生保险事件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之内,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有可能被认定为保险事件的情况。

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过期之后的30个日历日之内,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递交保险事件的申请书,并且提供以下文件:

  • 保险合同的正本(保险单);
  • 证明保险事件事实的文件和损失的额度;
  • 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文件;
  • 证明采取了措施预防和(或者)减少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的文件;
  • 发证银行有关未履行义务原因的书面解释;
  • 发证银行被认定开始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庭证明文件,在发证银行倒闭的情况下,法庭的判决书复印件;
  • 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提供该种保险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出口风险保险管理处,明斯克市的电话/传真 +375 (17) 3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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