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符合发证银行履行义务的期限。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推荐的保险产品,用于保护对外国的信用证发证银行所发的信用证进行认证的银行的财产利益,避免出现开具信用证(包括贴现)的外国银行根据其开具的信用证,在支付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的商品(工作,服务)无法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出现的风险-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贴现-在受益人向开发银行出示应当出示的文件的情况下,在根据信用证结算期来临之前,由开发银行提供给受益人(出口商,非常驻法人)资金。
为了完成非常驻法人对包括在清单内的白俄罗斯常驻法人销售的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工作,服务)的付款进行融资,以及完成非常驻法人对包括在清单内的非白俄罗斯常驻法人销售的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工作,服务)的付款进行融资,开发银行对外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贴现。
贴现的额度是出口合同价格的100%。
贴现率:
设定等待期限(不超过90天),以及投保人亲自参与承担可能出现的亏损(无条件免赔额为亏损数额的10%以内)是强制性保险条件。
在发生保险事件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之内,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有可能被认定为保险事件的情况。
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过期之后的30个日历日之内,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递交保险事件的申请书,并且提供以下文件:
有关提供该种保险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出口风险保险管理处,明斯克市的电话/传真 +375 (17) 371-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