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06年8月25日编号№534的«有关促进商品(工作,服务)出口»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框架内,出口商有可能通过以下手段对自己的出口供应进行融资拨款:«出口贷款采用的是欧元和美元,按照商业基准利率(CIRRs),俄罗斯卢布-额度是不低于俄联邦央行规定基准利率的2/3,白俄罗斯卢布-不低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再融资率的2/3,中国人民币-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级借贷人的贷款利率(1-year LPR),而银行的损失从国家预算中予以补偿。针对短期的出口信贷,融资的总量可以达到出口合同总额的100%,长期出口信贷可以到达出口合同总额的85%»。
- 从开放式股份银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开发银行»,以及其他的本国商业银行获得出口信贷。
- 在实施出口合同的时候,进行债权转让 (保理) -由国内的任意商业银行可以完成。
«融资采用的是欧元和美元,按照商业基准利率(CIRRs),俄罗斯卢布-额度是不低于俄联邦央行规定基准利率的2/3,白俄罗斯卢布-不低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再融资率的2/3,中国人民币-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级借贷人的贷款利率(1-year LPR),而银行的损失从国家预算中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