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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口合同对常驻法人的公民责任进行保险

根据出口合同对常驻法人的公民责任进行保险

为了保证出口商根据出口合同,面向外国买方履行己方的义务,保证对出口商完成白俄罗斯商品(工作,服务)的采购而导致的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推出保险产品-根据出口合同,对常驻法人的公民责任进行保险。

由白俄罗斯的出口商签署责任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外国的买方,赔偿出口商不执行或者不适当执行出口合同的己方责任的风险。

相互配合的程序:

相互配合的程序
  1. 签署出口合同;
  2. 签署保险合同;
  3. 根据合同,出口商不履行己方义务;
  4. 支付保险赔偿,索赔权过渡给白俄罗斯进出口保险公司;
  5. 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签署保险合同所必须的文件清单:

根据保险规则,在发生理赔事件的时候,投保人交涉的流程,根据这些被认定是保险事件的规则,签署了保险合同。

在发生保险事件的时候,利益获得者(外国买方)自等待期结束之日起,不晚于30个日历日必须提供:

  • 有关保险事件的申请;
  • 保险合同的正本(保险单);
  • 保险事件发生事实的确认文件,造成损失的额度。
有关提供该种保险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出口风险保险管理处,明斯克市的电话/传真 +375 (17) 3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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